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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住房,如果尚未滿5年,出售轉讓是否需要繳納營業稅呢?廣州地稅部門昨日表示,按規定應該全額繳納營業稅,即房屋售價的5%。
王伯原有一套住房,因舊城改造,2004年被某開發商列入征地拆遷范圍,開發商將位於荔灣區的一套75平方米的商品房補償給王伯,該新房核發的房產證上注明時間為2005年8月。
現在,王伯想以60萬元的售價轉讓這套拆遷補償住房。由於房屋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距今還不滿5年,相關的營業稅是否需要繳納呢?
廣州地稅局昨日表示,房地產開發公司對被拆遷戶實行房屋產權調換時,其實質是以不動產所有權為表現形式的經濟利益的交換。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銷售拆遷補償住房征收營業稅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7]768號)的規定,被拆遷戶以其原擁有的不動產所有權從房地產開發公司處獲得了另一處不動產所有權,該行為不屬於通過受贈、繼承、離婚財產分割等非購買形式取得的住房。被拆遷戶銷售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產權調換而取得的拆遷補償住房時,應按《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建設部關於加強房地產稅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05]89號)文件的規定確定該住房的購買時間。
根據有關規定,2006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不足5年的住房對外銷售全額征收營業稅。如果王伯今年以60萬元轉讓拆遷住房,應按規定全額繳納營業稅,應納營業稅稅款為:600000×5% =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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