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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近日從市國土房管局獲悉,日前本市制定並出臺了《關於境外機構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華僑在我市購買商品房有關問題的通知》。今後,境外機構在我市設立分支、代表機構購買自用商品房(含新建商品房、二手房),境外個人、港澳臺地區居民在我市購買自住商品房將按《通知》規定辦理。
據了解,隨著房地產領域外商投資較快增長,境外機構和個人在境內購買房地產日趨活躍。為進一步規范房地產市場外資准入和管理,《通知》規定,境外機構在本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經批准從事經營房地產業的企業除外)以及《外國人居留許可》(天津市出入境管理局核發)累計期限超過一年的境外個人,可以在我市購買自用商品房1處。
購房前,應到天津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進行未購房確認,其中境外機構在本市設立的分支、代表機構按機構名稱進行購房查詢,境外個人按姓名進行購房查詢。經確認未購房的,市房地產登記發證交易中心將開具填有購房人、查詢人姓名、身份證類型、證件號碼以及購房信息的《查詢單》,境外機構和個人持此《查詢單》辦理購房手續。港澳臺地區居民和華僑因生活需要,可以在我市購買自住商品房1套。
此外,《通知》還規定,購買自用商品房辦理商品房合同備案和房屋權屬登記手續時,除需要提供《查詢單》外,境外機構在本市設立的分支機構還應提供《營業執照》、代表機構應提供《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個人應提供具有《外國人居留許可》記錄的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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