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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提到業主委員會,想必大家不會太陌生,相對而言,居委會存在的歷史更悠久,人們更為熟悉。也許有人會說,他們不都是為社區工作、為業主服務的嗎?『既生瑜,何生亮』,究竟二者之間可不可以劃等號呢?
業主委員會是由業主代表組成,向各方反映業主意願和要求,監督物業公司運作的民間組織。小區有許多公共事務需要業主組織來辦理,譬如,物業公司選聘、公共設施維修、保潔保綠監理、小區宣傳協調、車位管理等等。這些看起來瑣碎但關系到小區業主切身利益的『小事』需要業委會這樣的組織來統一管理和協調。因此業委會主要是針對業主所擁有的物業負責,依照約定維護業主權益,監督物業管理公司,是實施物業管理的主體。
居委會則是依法確立的基層自我管理與服務的群眾自治組織,合法代表居民的利益,協助基層做好社區服務、治安、衛生、教育、社會保障,調解鄰裡矛盾,為社區成員表達利益、謀求利益,在社區建設中所起的作用更為廣泛。
從功能和作用看,業委會維護的是小區業主的利益,居委會維護的是全體社區居民的利益。他們均是居民利益的代表,維護其合法權益、改善其生活質量、創建和諧社區。同時,各自的職責又有所不同。事實上小區管理包含的范圍較廣,不僅是物業監督,還有一些社會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內容。要做好這些工作,業委會的職能是有限的,而社區建設的主體組織——居委會,根據自身的職能,要承擔起提供更全面服務的責任。不是說居委會就可以領導業委會,它們只是一個指導到監督的關系。
如果把社區比做嬰兒,那麼業委會與居委會就是孩子的兩個家長。一個為其物色保姆——物業公司,並督促保姆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另一個照料孩子的衣食住行、教育醫療。孩子的茁壯成長離不開二位家長辛勤的付出。業主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工作側重不同、二者缺一不可,因此不可等同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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