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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本報獨家公布了天津市合作建房發起人韓毅、孫燾的方案。連日來,不斷有讀者打電話詢問韓毅、孫燾的最新進展,希望報名參與該項目,也有部分熱心讀者為兩位合作建房發起人提出意見。
專家劉玉錄
方案成本方面比較薄弱
南開大學經濟學博士、天津市房地產業協會研究委員會主任會員劉玉錄看了韓毅、孫燾的合作建房方案後非常感興趣。劉玉錄提出,方案要實施,還需要幾個具體的配套文件,像剛剛注冊的『百姓手拉手』機構可能已經有公司章程了,但還需要會員章程、協議文本、資金使用監管辦法等文本。
劉玉錄提醒兩位發起人,方案關於成本方面的內容比較薄弱,而這正是合作建房能否低價的關鍵。劉玉錄表示:『如何控制成本,除了財務費用、利潤以外,還應在其他方面有措施,否則,將很難實現25%-35%的成本節約。與成本問題相聯系的項目運作經費來源及使用問題,是否能以成本控制目標來談成本。另外,關於團隊設置,特別是顧問團隊是否可以精簡一些,以利於節約成本。從職能分工上看,顧問團隊有與發起團隊重疊的現象,這方面是否可以再考慮一下。』
劉玉錄還建議韓毅、孫燾研究一下2007年6月1日國務院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借鑒其中的一些辦法。劉玉錄建議:『在條件還未成熟前不一定急於拿地。不妨先將方案(包括上面提到的若乾具體文本)搞成熟,然後行動也不遲。』
律師馮健
建議應限制參與者資格
悅德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健也對韓毅、孫燾的合作建房方案提出了中肯的意見。馮健表示,從目前公布的文字資料來看,有幾個方面需要進一步考慮。
『兩位發起人可以考慮設立合作人大會或代表大會作為合作建房組織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他團隊和小組是執行機構,合作建房的重大事項應由合作人大會或代表大會決定或通過,制定相應的章程和議事規則。發起人應建立自我約束機制。公司成立後,一切按公司的機制運作,所有合作人均為公司股東,按公司法的規定,合作人大會或代表大會轉變為股東大會或代表大會;設立董事會,建立監事會等機構。』馮健認為,兩位發起人還應進一步了解相關法律,尋找最合適又合法的方式來進行建房開發。馮健表示:『我覺得應該規定合作人為中低收入者,參與的目的必須是自住,另外要限制房屋轉讓年限。』關於資金監管,馮健認為,在公司成立以前,可以個人名義存在銀行專用賬戶,實行多人共同監管;組建公司後,應完全按公司運作方式運行。
發起人韓毅
在各界關注下信心倍增
自從公布了合作建房方案,韓毅接到的諮詢電話已有幾百個。昨天,韓毅專門給本報記者打來電話:『方案公布第一天,我就接到一百多個電話,都是要求報名參加或出主意想辦法的。讀者的參與熱情真是讓我感動!』
韓毅表示,連日來要求參加合作建房的報名者不僅有本市人,還有不少在津打工的外地人。『報道刊發當天,我接到一個南方人的電話。他簡單了解了合作建房的情況後,就表示要七套房子,並且要即刻交錢。這位南方人告訴我,他和他的同伴是來津做小生意的一群人,多年來一直買不起商品房。看到合作建房的消息,他們覺得找到了幫助他們這些中低收入外來人群實現在天津有個家的願望。我當時特別問了一下,如果這個房子十年不能轉讓行不行?這位南方人立刻表示:沒問題!』由於目前還沒與相關銀行談妥,暫時沒有存款賬戶,因此韓毅請參與者耐心等待,談妥後會立刻向社會公布存款銀行及賬戶。
韓毅告訴記者:『看到這麼多人關心和支持這項事業,我和孫燾信心大增,也一定會堅定信念,讓天津的個人合作建房走得更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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