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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出爐的山東省2006年度審計報告顯示,中國網通山東省分公司職工月人均繳存6389元,而濟南市一家普通企業職工月人均繳存只有11元。政府為幫助普通職工解決住房難題而制定的政策,成了少數高收入單位為職工牟取福利的工具。
應該說,住房公積金制度在制度設計上已對社會公平有所考慮,比如規定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均不應低於5%,也不能高於12%;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原則上不應超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如果按照濟南市去年規定的人均最高月繳存基數4118元計算,人均月繳存額最多只有900多元。但是,政策對部分高收入行業和單位開了口子,對超過12%的繳存部分允許征收個人所得稅。由於住房公積金由單位和職工按照1:1的比例繳存,部分行業和單位將其當成了變相福利,社會收入分配差距在這裡進一步擴大。
與審計結果相類似,全國政協委員郭松海調查發現,在同一個城市當中,最高收入職工和最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額相差較大,有的月繳存幾千元,有的只有一二十元。一些發達地區的壟斷行業,以及一些效益好的單位將部分應繳稅福利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公積金不但能用來買房,還成了逃稅工具。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一些真正需要購買住房的普通百姓要麼沒有住房公積金,要麼因為繳費少、貸款難,仍然難圓安居夢。
住房公積金制度作為一種政策性的購房支持,應該體現出對廣大中低收入家庭的關照。它不應給高收入階層『錦上添花』,而要給中低收入階層『雪中送炭』。在提高住房公積金覆蓋率的同時,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政策執行中暴露出來的問題進行疏理,改進監管制度,把繳存『限高』規定落到實處,防范企業借多繳公積金變相逃稅或給職工牟取高福利的行為,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政策在促進社會公平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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