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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訂購房合同時,購房者應小心謹慎,仔細閱讀,對於像土地使用年限等容易忽略的條款,更應該予以關注,防止日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明洲律師事務所的單薇律師提醒,購房者應當注意,不同的用地土地出讓權的出讓年限是不同的,按照《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出讓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確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業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四)商業、旅游、娛樂用地四十年;(五)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單律師表示,很多購房者在購買居住用房時,理所應當地認為土地出讓權是70年,而在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時對此不予注意,而實際上因為土地出讓年限自開發商取得土地出讓權起就已經開始計算了,因此如果開發商在拿地之後很長時間纔進行房地產開發並進行出售,那麼購房者所購房屋的土地出讓年限就可能大大『縮水』了。除此,也存在著開發商以商業用途取得了土地出讓權,而實際建築的是居住性質的商品房並出售給消費者,在這種情況下,購房者得到的房屋土地出讓年限只能為40年或者更少,購房者應當注意,防止因大意疏忽買到使用年限大打折扣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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