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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范出讓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管理,根據《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市國土房管局辦理國有土地房地登記和土地轉讓職能分工規定》等有關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制定了《出讓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工作程序》。
該《出讓項目土地使用權轉讓審核工作程序》明確規定,經審核屬於下列情況的,不得轉讓:
(一)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權利的;
(二)投資額未達到開發總投資額25%的;
(三)應依法認定為閑置土地,收回土地使用權的;
(四)共有的土地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轉讓的;
(五)未依法登記領取無地上物土地使用證或房地產權證的;
(六)土地權屬有爭議的;
(七)未經規劃部門批准擅自改變土地使用權用途、性質及規劃條件的;
(八)法律法規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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