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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土地使用權出讓違約管理力度加大,土地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這是市國土房管局根據國務院和國土資源部有關規定做出的規定,於2月1日發出通知。
該通知明確,土地受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受讓人不能按時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自滯納之日起,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延期付款超過6個月的,出讓人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土地,受讓人無權要求返還定金,出讓人並可請求受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相反,土地受讓人按合同約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出讓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出讓土地。由於出讓人未按時提供出讓土地,致使受讓人合同項下宗地佔有延期的,每延期1日,出讓人應當按受讓人已經支付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1%。向受讓人給付違約金。出讓人延期交付土地超過6個月的,受讓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讓人應當雙倍返還定金,並退還已經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其他部分,受讓人並可請求出讓人賠償因違約造成的其他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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