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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什麼情況可以申請退還維修資金餘額?
答:購房人在購買商品住宅已繳存維修資金後,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已繳存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資金的商品住宅,因拆遷等造成滅失的。
問:到哪兒申請退還維修資金?
答: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購房人或被拆遷房屋權利人應當向天津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提出退還商品住宅維修資金的申請。
問:申請退還維修資金本金和利息,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答:退、換已購商品住宅的購房人申請退還維修資金,按照相關規定,應由開發建設單位和購房人一起申請退還。開發建設單位或者購房人到市房屋維修資金管理中心領取《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退款審批表》後,提交材料包括:退契稅憑證、經合同備案管理部門和開發建設單位簽署意見加蓋專用章的《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退款審批表》、購房人和開發建設單位分別持有的原《維修基金交款收據》(第二聯)、開發建設單位開具的已收到退還維修資金的天津市財政局統一收據和購房人身份證。
被拆遷房屋權利人申請退還維修資金,需填寫《滅失商品住宅房屋維修基金退款申請表》,並提交下列材料:《核准注銷通知書》、《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交款收據》和申請人身份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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