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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記者從天津市國土房管局獲悉,《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已於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兩個月來,《天津市地籍調查前置管理規定》、《天津市土地登記技術規范》等相關配套文件陸續出臺,新《條例》大幅度增加的土地調查、確權、登記等內容,使新老政策順利銜接平穩過度。據分析,目前地籍管理工作呈現八大特點:
一、規范了界址認定的行為
土地權屬管理的關鍵是界址。《條例》第二十條規定:『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應當進行界址認定』,並明確了界址認定的程序、土地管理部門依法行政的措施。界址認定法制化有利於減少土地糾紛,提高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主動性、客觀性、合理性和准確性。
二、確立了土地統一登記制度
《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本市土地權屬實行統一登記制度』。根據本條規定,國有土地的使用者、農民集體土地的所有者、農民集體土地建設用地的使用者,都必須進行土地登記。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受國家法律保護。
三、規定了土地登記申請人、要件、受理程序、辦理時限,系統規范了不予登記、土地管理部門直接辦理注銷登記的情形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了土地登記權利主體的幾種情形;第二十五條規定了土地登記的要件;第二十七條規定了對土地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的情形。
《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了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直接辦理土地權利注銷登記的情形,依法拆遷和土地收購的屬於直接辦理注銷登記。
四、明確了土地登記日
《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符合土地登記條件的,受理土地登記申請日為登記日。土地權利的設立、變更和終止,自登記之日起生效。』登記日的確定,有利於解決土地權屬登記從申請到核准期間,因權利發生效力的時間不明確引起的權利限制、轉移等爭議。
五、建立了土地驗收制度
《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應當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建設項目用地驗收。』土地驗收制度將土地登記工作遷移到供地後,進一步規范了國有土地建設項目審批後的行為,加強對建設項目土地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規范土地市場秩序。
六、授權土地部門制定土地登記技術規范
《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土地登記技術規范』。授權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就登記技術、程序等層面的具體規范及相關的要件,做出細化的技術規定,對貫徹《條例》,規范土地登記行為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七、建設項目實行前置地籍調查
《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用地在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進行地籍調查,核實用地權屬界限。』前置地籍調查實現了土地登記工作的再一次前移,有效地將供地和登記兩個環節有機地結合在一起,在供地階段就按照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有效地避免了土地管理部門內部銜接不暢出現的矛盾和土地權屬糾紛的發生。
八、加大處罰力度,保障購房群眾權益和土地權屬證書的依法使用
《條例》第七十八條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未按照有關規定申請土地登記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第七十九條規定:『擅自印制或者偽造、涂改土地權屬證書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證書和非法所得。』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用地,保護權利人合法權利,規范土地權屬證書使用,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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