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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獲悉,日前,經天津市人大通過,出臺了《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並將於3月1日起開始施行。為進一步解讀該條例頒布實施的具體內容,記者采訪了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相關負責同志。
在談到新《條例》與現行《條例》不同之處時,該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與2000年版《條例》相比,共有六大創新點。
(一)耕地保護目標責任制法制化
新《條例》第三條明確規定,全市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負總責。第六條規定本市實行耕地保護責任制,強調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法定耕地保護責任制的確立,有利於提高各級政府主要領導增強耕地保護的法律意識。
(二)在全國率先通過立法鼓勵節約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隨著濱海新區開發開放戰略舉措的實施,未來天津的城市建設用地需求將很大,如何開發利用地下空間是節約用地的一個有效措施。為此,《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八條規定,天津市將鼓勵節約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通過立法,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這在全國尚屬首次,目的是以此為導向,調動全社會的單位、公民自覺節約集約用地的積極性。
(三)確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告、土地權屬統一登記和登記簿、建設項目竣工驗收、非耕地上取土經營許可四項制度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和耕地保有量的重要措施,新《條例》第十三條明確規定,本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報上級人民政府審批前,必須向同級人大常委會報告。建立編制和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告制度,有利於督促政府加強規劃的實施管理,發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年度計劃對農用地轉用的控制和引導作用,確保土地利用按規劃進行,維護土地規劃的嚴肅性,提高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權威性。
《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對國家土地登記制度做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全市土地權屬實行統一登記,建立土地登記簿的規定,首次確立了土地登記簿的法律地位。土地登記證在整個土地登記中具有基礎性的證明作用,土地權屬證書源於土地登記簿,記載應當一致;不一致時,以土地登記簿為准。為保證土地登記簿的完整性、規范性、安全性,天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建立全市統一的土地登記簿,永久保存,並供社會公開查詢。
此外,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嚴格監管建設項目用地是否按照審批內容或合同約定的用地用途、面積、界線、期限、用地條件等實施建設,加強對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開發利用土地活動的監督管理,新《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了建設項目竣工後土地驗收制度,建設項目竣工後,建設單位須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項目驗收,經現場查勘並驗收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驗收合格證明,建設單位持該證明方可辦理土地登記,有效提高了證後監管的可操作性。
土是自然資源,除粘土等國家規定屬於礦產資源外,還有相當部分土資源沒有納入國家礦產目錄。由於在非耕地取土缺少管理和處罰依據,給管理工作帶來難度。為保護土地資源,《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了非耕地上取土經營許可制度。凡申請非耕地取土許可,必須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村鎮規劃確定的適合取土的前提下,向土地所在地的區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同意的證明、取土方案和防護治理自然生態環境的措施等要件。
(四)明確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合一性
新《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土地上已建成房屋的,在申請房屋權屬登記的同時應辦理土地權屬登記,由市土地和房屋權屬登記行政主管部門制作並頒發統一的房地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該規定為天津目前已經實施的房地統一發證工作提供了法規依據,對促進房地產登記工作便民、高效、安全,進一步加強房地產權屬管理具有重要意義。
(五)設定了雙禁止規定
依據《土地管理法》有關集體土地不得轉讓、對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實行嚴格限制的規定,以及貫徹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有關『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的規定,同時考慮天津實際情況,農民一旦失去住房及其宅基地,將會喪失基本生存條件,影響社會穩定。因此,《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六十三條規定,禁止村民將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該規定既維護了現行法律,又與現階段國家關於宅基地政策緊密銜接。
(六)建立土地整理儲備機制
土地供應既要解決近期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需求,又要滿足未來可持續發展的長期需要,因此,政府在土地一級市場的資源分配和再分配過程中,需要建立和發揮土地整理儲備機制的作用。而建立土地整理儲備機制,是政府加強土地一級市場調控的重要手段。《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第七十七條規定,市政府確定的土地整理儲備機構,負責組織編制實施本市土地整理儲備計劃,並開展土地整理儲備、集體土地征收和土地開發整理等具體工作。通過建立土地整理儲備機制,土地收購、收回、儲備和有計劃地投入市場,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維護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一方面可以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力度,另一方面完善了土地供應方式,將現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毛地出讓』,改為『淨地出讓』,增加了土地市場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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