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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8日,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召開新聞發布會,宣布新修訂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3月1日起開始施行。
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宣傳部有關負責人告訴記者,此次修訂後的條例,出現了6個方面的大改動,是天津市進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手段、為可持續發展提供土地資源保障的重要措施。
南開大學經濟研究所周京奎副教授指出,新修訂的《天津市土地管理條例》從土地供應、土地利用、節約用地、城市土地規劃等多個環節進行了與時俱進的修訂,『是從整體上對土地利用的一個全面梳理和強化,對房地產市場規范、可持續發展有巨大的保障作用。』
從土地供應角度看,條例要求建立土地整理儲備機制:《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土地整理儲備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市土地整理儲備計劃、土地整理儲備、集體土地征收和土地開發整理等具體工作。
天津市國土房管部門負責人介紹,法定土地整理儲備機制有三個重要作用:一是增強政府對土地市場的調控力度,通過土地收購、收回、儲備和有計劃地投入市場,既充分合理利用土地資源,又維護了房地產市場正常秩序;二是完善土地供應方式,將現行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毛地出讓』,改變為『淨地出讓』,增加土地成本的透明度;三是平衡政府對土地的投入和增值收益,改變政府對城市基礎設施大量投入資金、而相應的土地增值收益流失的狀況。
『天津市此次加強土地整理,並進行了細致說明,是使土地供應更加規范、符合市場化機制的做法,通過土地供應的透明化穩定了市場發展。』周京奎評價認為。
為進一步規范土地市場秩序,嚴格監管建設項目用地,確保按照審批內容或合同約定的用地用途、面積、界線、期限、用地條件等實施建設,加強對取得建設用地批准書開發利用土地活動的監督管理。
《條例》還提出了建設項目竣工後的『土地驗收制度』,即『經現場查勘並驗收合格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頒發驗收合格證明,建設單位持該證明辦理土地登記。經驗收不合格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土地登記,提高了政府監管的可操作性。』
周京奎認為,對開發企業來說,這樣就保持了土地開發合同與項目實際情況相一致,『規范了開發商的開發行為,保障了市場的穩定。』
《條例》還提出可節約用地的理念。《條例》第八條規定,天津市將鼓勵節約土地,開發利用地下空間。
『通過立法鼓勵開發利用地下空間,這在全國尚屬首次。』天津市國土房管局官員稱。
周京奎也對這種做法表示了肯定:『提出節約利用土地對城市土地利用有引導作用,可以促進使用者按照合理的功能節約用地,促進全社會節約用地的意識。』
『從土地供應、土地利用和節約用地的角度看,天津地方政府所做的這項工作,有利於穩定房地產價格,維護房地產市場健康發展。』周京奎總結。
除上述3個方面的改進外,新條例還有其他方面的改進,如對國家土地登記制度做了進一步細化,明確了全市土地權屬實行統一登記、建立土地登記簿的規定。
土地登記證在整個土地登記中具有基礎性的證明作用,土地權屬證書源於土地登記簿,記載應當一致;不一致時,以土地登記簿為准。
為保證土地登記簿的完整性、規范性、安全性,天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建立全市統一的土地登記簿,永久保存。
另外,作為應對天津市農村宅基地轉讓的現實情況,條例提出了『雙禁止』制度:禁止村民將宅基地上建設的住宅向城鎮居民出售;禁止城鎮居民購買農村宅基地。該規定既維護了現行法律,又與現階段國家的宅基地政策緊密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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