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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因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居住使用,買受人請求解除合同和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質量問題,在保修期內,出賣人應當承擔修復責任;出賣人拒絕修復或者在合理期限內拖延修復的,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修復費用及修復期間造成的其他損失由出賣人承擔。』
律師略解:海暢律師事務所的肖律師認為,當購買的房屋滿足了兩個條件,即質量問題嚴重,並影響了正常生活的時候,買受人享有兩項權利,一個是解除合同,取回已交購房款,另外一個是要求賠償。除此之外,此條文還規定了出賣人違反法律義務的彌補條款,即如果出賣人拒絕或者拖延修復的話,買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復。應注意的是,『合理期限』對於房屋的各個部分是不同的,在訴訟過程中由法官酌情掌握。這一條款保證了一旦出現出賣人拒絕修復的情況,買受人可以先自行承擔費用維修,保證居住質量,再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出賣人承擔損失。
條約提醒:首先,很多買受人對於保質期內房屋應由出賣人承擔費用的條款比較熟悉,但是一般對於可以先行修復的彌補條款知之甚少,導致出現維修拖延時間一味等待的情況。其次,建議買受人如果質量問題嚴重,應當要求退房,如果質量問題較嚴重,出賣人不予維修時,可以通過訴訟要求開發商進行及時維修,如果不是非常嚴重的問題,可以采取自行出資修復的辦法,這種情況下,應當保留好證據,以便向出賣人要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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