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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商介紹說,一期工程的老地塊是1997年年底拿到的土地,房子也早已於2001年年底建成並交付使用,張女士於2005年購買的是二期工程新地塊,但沒想到的是,二期工程其中有20多戶是建在一期工程的老地塊上,張女士也是其中之一。『簽合同的時候,大家都沒發現這個問題,是後來纔發現的。』
不過,開發商認為,合同上對此沒有約定該怎麼賠,究竟該賠多少,也尚無可參考的類似案例。
律師:有一個賠償方法可供參考
有兩位律師對此認為,張女士和開發商的房屋買賣合同明確約定房屋土地使用截止日期為2075年,而事實上房屋使用證上的截止日期卻是2067年,比約定少了7年多,開發商明顯違約。根據相關規定,業主從取得土地使用權時開始計算,以使用證上的記載為准,土地使用權年限的長短,與房屋的價值密切相關。開發商在銷售中隱瞞了使用權年限的事實,給業主的利益造成損失,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給予賠償。
律師稱,使用年限到期後,政府有權收回土地,如果不予收回,則土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相應的土地使用租金。但是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後,土地究竟如何處置,目前法律尚未明確的規定,因此張女士的擔心是有道理的。
律師建議,如果合同對賠償沒有約定,那麼從民事法律公平角度出發,有這麼一個賠償方法可供參考——開發商按該商品房總價除以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70年)乘買主損失的年限(7年多)來確定賠償金額。
對於律師的說法,開發商卻認為這種計算過於簡單,土地評估是項復雜的工作,需要專業人士來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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