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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一輛轎車仨人擔責
原告:中行南開支行
被告:徐某、劉某、孔某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徐某於2003年4月18日簽訂《中國銀行天津市分行汽車抵押貸款合同》,合同約定徐某向原告借款20萬元,用於購買汽車一輛,借款人應按合同規定的還款計劃和還款期限歸還貸款本息,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原告按國家規定收取逾期利息及罰息。
合同中還約定,被告徐某以其購買的轎車進行財產抵押,被告劉某自願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在被告徐某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原告有權直接要求被告劉某承擔保證責任。
同年4月21日,原告依合同向被告徐某發放貸款20萬元,但被告未能按約定歸還借款本息,至去年7月18日止,尚欠原告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15萬餘元。另查,該筆貸款是孔某以被告徐某名義所借,使用人也為孔某,法院遂將孔某列為共同被告。此外,因孔某與案外人孫某存在經濟糾紛,經靜海縣法院開庭審理,孔某以徐某名義貸款購買的轎車已為孫某所有。
法院認為,被告孔某以被告徐某名義借款,孔某應承擔還款責任,被告徐某和劉某應對借款承擔連帶還款責任。被告徐某借款時,雖提供了購買車輛作為抵押擔保,因抵押車輛未在車輛登記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手續,現抵押車輛已過戶案外人名下,導致原告無法依照合同實現對該車輛的抵押權,故法院判令被告孔某一次性償還原告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15萬餘元,被告徐某和劉某對欠款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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