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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為,被告房地產公司將被告胡某抵押的房屋另行出售案外人,且案外人已實際取得居住,造成原告對抵押房屋無法實現抵押權,被告房地產公司應對此承擔責任。據此,法院判令胡某償還原告貸款本金25萬餘元及利息和罰息,若其不能償還,則由被告房地產公司支付。
案例2別人購車自己受累
原告:工行南開支行
被告:趙某、孫某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趙某於2003年8月3日簽訂了《中國工商銀行個人借款合同》,合同約定被告趙某向原告借款3.5萬元,用於購買汽車一輛,如未按約定的時間歸還,原告按國家規定對逾期貸款計收每日罰息,如被告連續2個月或累計3個月未按期償還貸款本息,原告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及處置抵押物。合同中還約定,趙某以其購買的夏利轎車進行財產抵押,被告孫某自願為其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在趙某沒有按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時,孫某願按原告要求履行還款義務。
原告發放3.5萬元貸款後,趙某未能按約歸還借款本息,截至去年5月已逾期還款28次,尚欠貸款本金、利息及罰息共計3.4萬餘元。
法院認為,被告趙某借款時提供了購買車輛作為擔保,如趙某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原告有權依法處分抵押車輛,不足部分由被告孫某承擔連帶責任。最終,法院判令被告趙某償還原告本金及利息、罰息等共計3.4萬餘元,如被告趙某到期不還,原告有權對趙某抵押的夏利轎車依法折價、拍賣、變賣,用以償還貸款,不足部分由趙某負責清償,被告孫某對不足部分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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