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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天津市南開區法院審結的多起因貸款購房、購車引起的借款合同糾紛案件中,多為貸款人無法按照合同約定按時還款還息所致,而作為貸款的擔保人或者擔保單位,都必須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其實,貸款是把“雙刃劍”,在“花明天的錢,辦今天的事”的同時,一不留神還會被其所“傷”。以下幾個案例說明,貸款購房、購車一定要視自己的經濟條件甚至未來的支付能力而定,而擔保人也要慎重擔當。
案例1沒買到房反得還貸
原告:建行南開支行
被告:胡某及某房地產公司
經審理查明,原告與被告胡某於2000年11月8日簽訂了《樓宇按揭貸款合同書》,合同約定,被告胡某向原告借款33萬元,用於購買位於南開區住宅一套,借款期限為15年。合同中約定,履行期間連續3個月(包括3個月)或者本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被告不能依約償還貸款本息和相關費用,且房地產公司不能履行保證責任,原告有權收回貸款本息、解除合同直至依法處分抵押物。
胡某簽訂合同時,將其所購住宅抵押給原告,並在南開區房地產管理局辦理了抵押登記,被告房地產公司系該合同的保證人。借款合同簽訂後,原告依約放貸給被告房地產公司,但被告房地產公司後又將該房另行出售。為了償還胡某的貸款,房地產公司每月向胡某劃款還貸,後因該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涉嫌犯罪被羈押,2005年4月開始,房地產公司不再劃款,致使胡某及該房地產公司被推上被告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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