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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貸人與銀行簽訂的借款合同中的『按揭律師費』是否合理一直是受爭議的話題。近日,北京的唐女士認為『按揭律師費』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將某銀行告到了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合同條款,並要銀行雙倍返還自己已繳納的『律師費』760元。
據了解,2006年3月,因需要買房,唐女士向某銀行申請了個人購房擔保,欲借款15萬元。隨後,銀行通知她需找銀行指定的律師辦理相關手續。唐女士向銀行指定的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孫律師』提交了還貸能力證明等文件,並繳納了380元的律師服務費,隨後與銀行簽訂了《借款合同》。
據唐女士說,自己在購房及貸款的過程中,從未享受過銀行指定律師所提供的任何法律幫助,即便在自己繳納律師服務費後,該指定律師也未曾按照規定向她出具正式發票。
唐女士認為,銀行要求自己必須向指定律師提交審查文件並支付律師費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作為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及公平交易權。銀行應對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於是,唐女士起訴到法院。
目前,此案正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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