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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有效防范貸款風險,保障資金安全,經天津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准,頒布了《關於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有關問題的通知》,將於2月1日對天津市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進行調整,具體如下:
1、申請貸款前職工須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並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通知》規定,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1年以上並在申請貸款前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未負有住房公積金貸款債務,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均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申請貸款前未連續逐月繳存住房公積金滿1年,但符合下列兩種情形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職工所在單位欠繳住房公積金,但單位已經按照規定制定補繳計劃,並在職工申請貸款時已按計劃補繳住房公積金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職工由於工作單位變動,因辦理轉移手續造成3個月以內未繳存住房公積金,在此期間已補繳並恢復繳存的,可視同連續繳存。
2、調整非天津市常住戶口職工貸款的擔保方式。《通知》規定,非天津市常住戶口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應當采用質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
3、調整二手房貸款的首付款比例和擔保方式。《通知》規定,購買私產住房的,應當支付不低於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首期付款,並且采用質押擔保或保證擔保方式。
4、放寬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貸款還款方式。《通知》取消了『借款人年齡與申請貸款期限之和超過其法定離退休年齡的,必須采用等額本金還款方式』。自2月1日起,符合貸款條件的申請人,均可自願選擇等額本金或等額本息還款方式。
為做好政策調整前已申請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職工的銜接工作,凡2007年2月1日(含2007年2月1日)以後貸款銀行報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審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按調整後的政策執行。2007年2月1日前已向貸款銀行提出申請並經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復審同意尚未發放的貸款,仍可按原政策辦理。如職工提出調整申請的,貸款銀行可終止職工原貸款申請,按調整後貸款政策重新受理職工申請,2月1日前已發放的貸款不再進行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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