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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積金是一項旨在改善百姓居住條件的互助資金。但近年來,一些效益好的電力、銀行等壟斷行業,有意將各類補貼、津貼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作為職工福利發放,借此逃避監督。這一現象警示我們,住房公積金制度正在演變成『富人俱樂部』,對它的征繳監管千萬不能放松。
眾所周知,國家設立住房公積金的目的就是為一次性支付購房資金有困難的群眾提供購房資金和購房貸款。住房公積金與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一樣具有社會保障性質,雖然享有同樣的『名分』,但卻沒有覆蓋同樣的人群。目前,繳納住房公積金的『主力軍』是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及國有大中型企業等國家財政或國家直接支持的公有制企業,絕大部分私營企業、民營企業等非公有制企業則一直沒有建立住房公積金。即使是在繳納了公積金的人群中也存在著不平衡的現象,各地、各行業個人繳存數額相差懸殊,高的月繳存額數千元,低的只有一二十元。
住房公積金最大的『福利性』,就是『個人繳多少,單位補多少』。為此,一些發達地區、效益好的電力、通信、煤炭等壟斷行業,以及一些效益好的單位,對這種『福利』青睞有加,竟相攀比。在江西,一些中央駐贛的壟斷企業的繳存比例一度超過15%,最高達到20%;在寧夏,審計部門通過審計發現,僅2005年,全區電力系統1.4萬餘名職工繳交住房公積金工資基數超過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3倍,違規多歸集資金7299萬元……而與此形成鮮明對比的是,絕大多數真正需要購買住房的普通百姓卻『嗷嗷待哺』。
這種『窮人繳的少用不起,富人繳的多用的多』的怪事成為『潛規則』,已逐漸背離了制度建立時的初衷,讓人不是滋味。究其原因:一是工資收入分配懸殊所致。單位效益好的就想方設法多繳,效益差的只能少繳、拖欠或根本繳不起;二是國家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政策存在盲區,只有下限沒有上限(2005年1月雖然有文件規定月繳存額最高不得超過月工資的12%,但某些行業依然我行我素);三是不用繳納個人收入所得稅,在客觀上刺激了那些經濟效益好的壟斷行業竟相為之;四是與建設主管部門監管不嚴、態度曖昧(認為壟斷行業為職工多繳公積金有助於擴大資金規模)密切相關。
在當前中央號召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和規范收入分配秩序的大背景下,一些單位頻頻挪用公用經費或使用其他收入替乾部職工超標准繳存住房公積金,使之成為一種變相福利,不僅有違財經紀律,損害國家利益,而且會進一步拉大社會貧富差距,造成新的分配不公,實在讓人擔懮。
也許正是意識到了這一問題的嚴重性,國家及地方『有關部門』已經采取了一些整肅行動。前不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於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通知》,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標准高於《通知》規定標准的,其超標准部分要計征個人所得稅;廣東省紀委也『出手』對擅自提高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6家單位開出罰單,由廣東省財政統一沒收了超出比例的768萬元住房公積金……
不過,要從根本上防止和杜絕住房公積金成為壟斷行業變相福利的現象,還有大量工作要做。當務之急,一是要進一步健全和嚴格執行公積金征繳制度,既要『保底』,又要『限高』,嚴禁突破『防線』;二是要加大稅收杠杆調節力度,對那些有意將應稅福利打入『住房公積金』賬戶逃稅的行為要嚴厲懲處;三是審計部門要將公積金繳存作為審計重點,讓那些借公積金偷稅逃稅、變相增加收入者在『照妖鏡』前『原形畢露』;四是要建立責任追究制度,不僅要退賠違法所得,還要嚴肅追究有關領導的行政和紀律責任。
如此多管齊下,紅燈高懸,將保障社會化,方能打破既得利益集團的『利益鏈』,讓那些壟斷行業及效益好的單位『不能』也『不敢』虛報工資基數,將獎金、工資之外的貨幣福利通過住房公積金來發放,也纔能使住房公積金名至實歸,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助推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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