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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買賣合同中注明了房屋套內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建築面積,交房辦證時業主纔發現房屋面積竟『縮水』超過11平方米。日前,福州市中級法院對這起業主要求開發商償還面積差價款的案件作出終審判決:房屋是『按套計價』,約定的面積僅具有參考作用,開發商不承擔賠償責任。
2003年8月,陳先生與福州一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買賣的商品房建築面積為191.40平方米,其中套內建築面積166.52平方米,公共部分與公用房屋分攤面積24.88平方米。合同還約定,計價方式與價款按套計算,總價為64萬元。
合同訂立後,陳先生依約支付房款,開發商也交付了房屋並幫助陳先生辦理了產權證。根據產權證的記載,房屋面積為180.17平方米,比約定面積少了11.23平方米。陳先生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開發商償還面積差價款。
福州市中級法院指出,經調查,該商品房於2002年9月通過消防驗收,買賣雙方於2003年8月簽訂合同,屬於現房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按套計價』。根據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按套(單元)計價的現售房屋,當事人對現售房屋實地勘察後可以在合同中直接約定總價款。盡管合同注明了房屋建築面積和分攤的共有面積,但並沒有對該面積確認和面積差異處理的約定,寫在合同上的面積數據僅具有參考作用,不能作為計價依據。因此,開發商不承擔補償面積差價的責任。
福建廈門勤賢律師事務所律師曾凌指出,建設部《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規定,商品房銷售可以按套(單元)計價,也可以按套內建築面積或者建築面積計價。按套(單元)計價方式又區分為現房銷售和房屋預售,現房銷售時購房者最好核實房屋實際面積並在合同書上確認房屋面積,同時對面積出現差異時開發商要承擔的責任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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