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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日是新修訂的《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實施的第一天,為廣泛深入地宣傳《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市規劃局以及本市十八個區縣的規劃部門走上街頭開展了《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大型宣傳諮詢活動。來自全市規劃系統的工作人員向市民發放了《天津市城市規劃條例》等宣傳材料,回答了市民關於規劃建設等方面的焦點問題。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多長?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後,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予以騰遷;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應當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手續。
如果因城市建設,需要終止臨時用地時,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是否應當申請補償?
不能,建設單位和個人應當無條件騰遷。
城市規劃確定的哪些用地是必須嚴格保護的?
城市規劃確定的公共綠地、公共活動場地、體育運動場地、教育用地和市政基礎設施、歷史文化保護區、歷史文化風貌保護區、河湖水面等用地必須嚴格保護,不得擅自改變用途。確需改變的,依照城市規劃調整程序辦理。
建設單位在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後,應當在多長時間內開工建設?
應當自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之日起六個月內進行施工;逾期不施工又未申請延期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失效。
臨時建設物、構築物的使用期限是多久?
臨時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設施的使用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期滿後由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拆除。確需延長使用期限的,必須按照原審批程序重新辦理審批手續。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什麼處罰?
擅自改變建設工程使用性質的,由市或者區、縣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處違法使用的建築面積每平方米一千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的罰款;不能以面積計算的,處建設工程造價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對其負責人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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