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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贈人獲得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再次轉讓取得的收入須按20%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日前,天津市地稅局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房地產市場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制定出無償贈與住房,或將受贈住房對外銷售有關稅收政策。市地稅局表示,該政策旨在堵塞通過買賣房屋假贈與偷逃稅款漏洞,提高稅收科學化、精細化管理水平。
據市地方稅務局介紹,目前無償贈與住房行為增多,其中部分是房屋買賣雙方以假贈與形式掩蓋買賣交易偷逃稅款行為。市地方稅務局此次發文,涉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營業稅、契稅和印花稅的管理,以及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的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管理等相關措施,目的旨在解決假贈與偷逃稅款問題,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
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稅免稅申請手續時,納稅人應填寫《營業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並區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1、屬於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2、屬於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3、屬於其他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稅務機關審核上述材料,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後退提交人,同時制發《天津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通知書》。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為其代開發票。
個人繼承不動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並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繼承資料審核』欄加蓋由市局統一刻制的『個人繼承』印章。對除繼承外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並對非繼承、遺囑、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在繳納契稅前,由稅務機關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無償贈與契稅審核』欄加蓋由市局統一刻制『個人無償贈與』印章,房管部門在契稅完稅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並在受贈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粘貼的印花稅票騎縫處,由房管部門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予以注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產權轉移書據,按市場評估價格計征印花稅。
個人將通過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對外銷售征收營業稅時,對通過繼承、遺囑、離婚、贍養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其購房時間按照發生上述行為前的購房時間確定;對通過其他無償受贈方式取得的住房,該住房的購房時間按照發生受贈行為後新的房屋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注明的時間確定。受贈人取得贈與人無償贈與的不動產後,再次轉讓該項不動產的,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以財產轉讓收入減除受贈、轉讓住房過程中繳納的稅金及有關合理費用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適用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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