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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國土房管局日前發出通知,從現在開始,在全市穩步推進非住宅物業建立維修基金。
一、本市行政區域內兩個以上業主的非住宅物業,在商品房買賣合同或者業主公約中約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具體標准按照約定或者參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應當統一存入市維修基金專戶。
三、非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的管理、使用程序參照《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管理辦法》、《天津市商品住宅維修基金使用辦法》的規定執行。四、本通知下發前出售的非住宅物業在合同或者業主公約中有約定從其約定;未約定建立維修基金的,按照房地產開發建設單位與業主會協商一致的意見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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