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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內有媒體報道,今年廣東省『兩會』期間人大代表朱列玉提出了控制房地產行業暴利的三條建議:公開房屋成本、實行購房指導價和最高限價,可是這些建議都被廣東省建設廳一一『否決』,理由是,對商品住房成本進行公開,容易造成對企業商業秘密的侵犯和對公平競爭環境的影響。此論一出,引起公眾對房屋成本到底能不能公開的議論。
事實上,從去年起,關於房屋成本能否公布就一直是個『敏感的熱門話題』。敏感是因為房地產業是我國經濟大盤裡的一支活躍股,它的興衰會影響其他相關產業發展;熱門是因為近幾年我國大中城市房價普遍較大幅度上漲,盡管國家不斷出臺宏觀調控政策,對一路躥昇的房價起到了一定控制作用,但離老百姓期望的效果還有一定差距。
房屋建設是一個客觀的生產活動,其成本測算雖然稍顯復雜,但肯定定有方法可循。職能部門如果簡單地以『工作量非常大』『缺乏可操作性』推脫,在普通消費者如此高漲的知情權要求下,於情於理都講不通。還有的地方官員乾脆玩起了概念。有人說『建築成本』可以公布而『建設成本』無法公布,原因是建設成本包括了所有建設項目運營的成本,一個項目一個模式,無法固定,只有等整個項目完工後,開發商纔能核算出來。但是這樣的解釋實在是在應付消費者,如果一個項目的建設成本是要等到完工後纔能算出來,為什麼房子還未動片瓦就開始定價預售了?
開發商和相關職能部門的『商業秘密論』只不過是高房價的『遮羞布』,房屋成本不是『不能見人』,而是『見不得人』。正當、正常的房屋成本容易算出、也有辦法公布,但開發商拿地、融資的『灰色投入』無法計在明賬上。於是,開發商和一些政府官員雖然身份不同卻又『異口同聲』也就不足為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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