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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進天津濱海新區開發開放,鼓勵境內外企業特別是鼓勵境內外金融企業來天津市設立總部或地區總部,市財政局、市發改委、市地方稅務局日前聯合印發了《天津市促進企業總部和金融業發展優惠政策》。
這些優惠政策的主要內容為:
一、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總部或地區總部按照注冊資本金的數額不同給予一次性資金補助;
二、總部或地區總部及其在天津市投資的企業所需的水、電、氣、熱、通信等公共設施,由天津市有關部門給予積極支持,並統籌安排優先保證供應,供應的價格政策和收費政策享受本市企業的同等待遇;
三、總部或地區總部引進外省市和出國留學人員以及外方高級管理人纔,需解決天津市常住戶口或天津市居住證的,可向人事部門提出申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予以解決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的常住戶口或本市居住證,其子女入園、入學可享受相應的待遇;
四、在總部或地區總部及其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方面,給予適當的財稅優惠;
五、總部或地區總部聘任的境外或國外高級管理人員,按規定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高於境外或國外的部分,由同級財政部門返還其已繳納個人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
六、對金融企業在本市規劃的金融區內新購置辦公用房,按一定的標准給予一次性補助;
七、對在天津市新設立的金融企業,自開業年度起的一定期限內由同級財政部門減半返還營業稅,自盈利年度起的一定期限由同級財政部門減半返還企業所得稅地方分享部分的財稅優惠政策,對新購建的自用辦公房產,給予免征契稅,並免征一定期限房產稅的優惠;
八、在2010年底前,金融企業向本市中小企業、個人和農戶發放貸款和擴大集合信托規模,年末餘額每增加1億元人民幣,由市財政資助15萬元人民幣;
九、對金融企業連續聘用2年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天津市行政轄區內第一次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其上一年度所繳個人工薪收入所得稅地方留成部分予以獎勵,累計最高獎勵限額為購買商品房、汽車或參加專業培訓實際支付的金額,獎勵期限原則上不超過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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