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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時合同中寫著首層設獨立下水,可是等到交房的時候纔發現,獨立下水打了『五折』。開發商表示當時的設計規范相關部門已經批准備案,沒有問題。那麼,這合同上的首層設獨立下水到底怎麼理解?帶著這些疑問,天津市消費者王先生日前向本報訴說了他的這一遭遇。
市民王先生稱,去年,他在南開區雅川家園購買了一套一層的商品房。買房時合同上面明確規定:首層設獨立下水。可是他在入住前發現,只有衛生間是獨立下水,廚房並不是獨立下水。王先生認為,開發商有違約行為。
據悉,王先生所購房屋的開發商為天津市長城房地產開發公司,委托代理人(房地產代理機構)是天津市中磊投資有限公司。王先生買房時,房款交給了天津市中磊投資有限公司,如今出了問題,所以他就找到了中磊公司。沒想到,該公司讓消費者自己去找開發商,說這是開發商的問題。那麼這個問題,消費者到底應該找哪個公司?另外,合同上約定的交房日期為2006年7月1日,可直到2006年8月1日纔通知開始辦理交房手續,王先生是被安排在8、9日辦理入住手續,對於延期交房的時間到底應該怎麼計算,王先生也有疑問。
記者就相關問題采訪了開發商長城房地產開發公司。關於獨立下水問題,該公司銷售部一位負責人解釋說,雅川家園是2004年按照當時的設計規范設計的。合同上寫的首層設獨立下水是指廁所有獨立下水,廚房沒有獨立下水。這個設計在當時是符合設計規范的,而且有相關部門的批文。關於延期入住的問題,該負責人表示,合同上約定是7月1日交房,因為延期交房從8月1日開始辦理入住,整個樓盤需要按照順序辦理,所以通知上都注明每棟樓到物業辦理入住的時間,這個時間是不一樣的。消費者王先生購買的這棟房子則被安排在8、9日來辦理入住手續。該負責人表示,根據相關的規定他們賠到8月1日是有根據的,但消費者提出的賠到辦理入住手續當天的要求不合理。
律師觀點
擊水律師事務所律師趙越、楊秀發認為:我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乾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過高為由請求減少的,應當以違約金超過造成的損失30%為標准適當減少;當事人以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為由請求增加的,應當以違約造成的損失確定違約金數額』。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王先生如果有證據證明他受到的損失超過雙方約定的違約金,那麼他有權要求長城房地產開發公司賠償他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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