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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一家搬進新房一年多了,在辦理產權證時纔發現房屋『縮水』了11.6平方米,李先生於是將開發商訴至法院要求退還差價並賠償利息損失。日前,天津市東麗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支持了李先生的訴訟請求。
李先生起訴稱,他於2004年與被告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購買了被告開發的商品房一套,銷售面積為108.62平方米,全部房款40萬元,李先生當即付清房款。去年11月,原告在辦理產權登記時發現,產權證上核准的面積為97.02平方米,房子的面積『縮水』了11.6平方米。為此,被告給原告開具了退還多收房款4.2萬餘元收據一張。此後,原告多次催要該款,被告一直找借口不給付,因此起訴要求被告返還多收房款,並支付自購房之日起的利息。庭審中,被告開發商辯稱,被告未參與售房,且房款計算方式有誤,要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原、被告雙方簽訂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及被告出具的商品房產權手續及可以證實商品房房款差價4.2萬餘元,被告向法庭提供的自己計算的房屋差價的證據是被告一方的計算方式,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對被告的辯解法院不予采信。按照雙方合同約定,當實際面積與銷售面積產生差異後,應於7日內將差額款退還。現被告未履行義務,故應按有關規定支付相關利息。因此判令被告返還原告購房款4.2萬餘元並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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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行爲還應構成商業欺詐,應加倍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