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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維權的法律困局
『我們都要前四五年花不少錢專門派車派人住到北京去打假,好在北京方面的工商質檢等部門都很配合,就算這樣收效還是不大。』河北金秋有關負責人對記者說,『有時我們也聘請過律師到市場去代理打假維權,可是沒有用,因為市場上的那些賣板子的都是大老粗,可不吃這套,弄不好還動起手來,律師根本招架不住。』
記者采訪了解到,目前這些名牌板材企業維權的形式主要還是打假,而對於近似注冊商標也只是以提出商標異議申請的辦法來維權。根據有關規定,從商標使用者提出申請異議到國家商標局最後裁定中間需要兩年時間,那麼,商標使用者就沒有其他的法律途徑嗎?國家商標法到底怎樣規定的?
北京市泰德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崔慶豐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指出,除了提出商標異議,這些商標注冊人還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情況下,商標注冊人總是擔心費時費力,得不償失而不采取訴訟的方式,總是認為工商行政打假的辦法比較實際直接,其實,這是一個誤區,不過有關商標保護的法律問題的確比較復雜,因此他建議這些名牌企業在維權時首先應該了解有關法律規定,商標或商品標志使用混亂的狀況分為三類,應針對不同的情況分別維權。
第一類表現為暢銷品牌的商標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申請類似的商標並使用,誤導消費者。
對此,商標權人可以根據商標侵權的不同階段采取不同的措施。即:(1)如果該申請注冊的商標已公告,但尚未核准注冊,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商標權人可以向國家商標局提出異議,請求對該商標不予核准注冊。商標局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定後,如不服裁定,可以在15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由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如不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裁定,可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2)如果該類似商標已經被核准注冊,自注冊之日起5年內,商標權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商標。在商標評審委員會做出裁定後,如不服,可在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進行司法審查。(3)商標權人也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訴訟,由人民法院判定被控侵權的商標是否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或構成不正當競爭。需要說明的是,這種情況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往往是無能為力的,因為被控侵權人會拿出他的商標注冊證或商標注冊申請證明,對其在實體上是否合法,地方工商沒有進行判定的權力。
第二類表現為暢銷品牌的商標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將與該暢銷品牌的商標類似的標志(不申請注冊)作為商品的名稱或裝潢,誤導消費者。對這類情況,商標權人既可以申請工商機關查處,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但這種情況要注意三點:一是工商機關只判斷是否構成侵權並進行處罰,對於商標權人的損失則只能調解,調解不成的還要向人民法院起訴;二是,工商機關判定是否構成侵權的標准比人民法院要嚴格的多,即相對於人民法院來說,要工商機關判定為侵權更難;三是申請工商機關查處的成本要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成本低,也更便捷。因此,企業應當根據不同的情況分別判斷,采取相應的措施。
第三類表現為暢銷品牌的商標權人以外的其他人將該暢銷品牌的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並在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誤導消費者。現行法律對於非商標權人將非馳名商標注冊為企業名稱是沒有禁止的,但這並不意味著該名稱可以任意使用。依照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將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為企業的字號在相同或者類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關公眾產生誤認的』,屬於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商標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之訴。
怎樣判定是否構成類似呢?
崔律師說,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對於判定商標是否構成『類似』(或者稱為『近似』)的相關規定,商標類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原告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系』。判定是否『類似』還要遵循以下要求:『(一)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准;(二)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下分別進行;(三)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
不正當競爭是指經營者違背誠實信用原則,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與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有關聯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常常表現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或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業名稱或者姓名,使人誤認為是他人的商品』。很多情況下,對於某種侵權行為是構成不正當競爭還是構成商標侵權是不容易區分的,因此,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常常同時起訴。
另外,我國現行法律對於商標權人的保護是比較全面的,在判定侵權賠償數額時是基本能夠彌補商標權人的損失的。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為侵權人在侵權期間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權人在被侵權期間因被侵權所受到的損失,包括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對於侵權人所獲得的利益不能確定,被侵權人所受的損失也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而對於『被侵權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是指『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並且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和當事人的請求將『律師費』計算在內。構成不正當競爭的賠償數額的計算方法與此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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