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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先生在出售房內設靈堂,買主尹先生大為不滿,拒付購房尾款10萬元。王先生索款不成,將尹先生告上法院。一肚子怨氣的尹先生隨之提起反訴,出售房內豈能置靈堂,要求王先生賠償精神損害費。
近日,靜安法院一審判決認定,王先生在合法使用該物業期間,適逢親人去世在居所內為亡人設案祭奠,是社會中普遍存在的追憶已故親人的方式。法院判決,尹先生需支付王先生購房尾款10萬元,駁回尹先生主張的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費的訴請。
設靈堂
今年1月,王先生與尹先生通過房產中介商介紹,簽訂了巨鹿路某號一處房屋的買賣。王先生以總價230萬元出售該處房屋。合同約定了違約責任外,尹先生還在買賣合同簽訂前已對該房屋進行實地驗看,並同意王先生將該房屋按現狀交付即可。
2月,尹先生取得了房地產權證,王先生隨後遷離該房屋,並將房門鑰匙交付房產中介商。但此前,尹先生發現王先生在該房屋中設靈堂祭奠亡人,遂要求王先生就此予以賠償。他還發函給中介商不得支付10萬元的尾款。
遲遲未得到房價尾款10萬元,4月下旬,王先生將尹先生和房產中介商訴到法院,訴稱尹先生在取得了房地產權證後,卻設置障礙不讓房產中介商將10萬元及違約金給付自己。
各有一說
尹先生辨稱,王先生所交付的房屋,至今沒有辦理煤氣表和電表的使用權過戶手續,也沒有交付信箱鑰匙。他還說到,王先生曾隱瞞改變房屋下水道,造成樓下住戶滲漏水的事實,導致無法使用該房屋需作修復。同時,他提出反訴,稱王先生在已出售的房屋中設置靈堂,有違社會的公序良俗,造成涉案房屋貶值,直接損害了購房人的財產權利,要求王先生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害費10萬元及延期交房違約金6萬元。
房產中介商認為,今年2月中旬,王先生在已售的房屋中設置靈堂祭奠亡人,遂引起了尹先生的不滿提出了賠償。期間,中介商曾兩次組織協商均未成功,作為居間的中介商按合同履行義務,沒有過錯。
支付尾款
法院認為,在王先生出售該房屋的合法使用期間,適逢親人去世而在居所內為亡人設案祭奠,這是社會中普遍存在的追憶已故親人的方式,該行為本身並無奇異之處,尹先生也無證據證明該行為損害了二手房的實際使用,以此拒付二手房的尾款理由不成立。
在訴訟中,王先生自覺履行了拖欠的相關費用及交付了房門鑰匙。尹先生提出的表具過戶要求,需要雙方共同辦理,雙方的房屋買賣合同中並無約定這些手續辦理的時間、地點。尹先生提出的下水道存在問題,不符合合同約定一節,訴訟中也沒有申請物業公司出庭質證,僅憑一紙證明法院無法采信。為此,法院一審判決,房產中介商代尹先生支付王先生10萬元房價尾款,同時王先生在判決生效後10天內,將信箱鑰匙交付尹先生,並協助尹先生辦理該房屋的電表、煤氣表的使用權過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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