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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政策上,還有很多值得探討的地方。』資深經紀人王小軍認為,這次政策的有關規定存在一些『漏洞』,如果沒有具體操作細則的話,實際執行存在困難。
一、一年內租房,以後買房保證金退不退?
政策:對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現住房出售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納稅人,其出售現住房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先以納稅保證金形式繳納,再視其重新購房的金額與原住房銷售額的關系,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
探討:一年內賣房買房,可全部或部分退還納稅保證金,假使某市民在賣了房子後,一年內沒有買房,也沒有第二套房子住,而是一直在租房子住,超過一年後再買房,是不是就不會退還納稅保證金了?這從情理上是說不通的。
二、家庭自住唯一用房如何認定
政策:對個人轉讓自用5年以上,並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個人所得稅。
探討:家庭自住唯一用房如何認定?有些家庭是大家庭,一本戶口簿,2?3套住宅的可以分開戶口,那麼登記在其中一人名下的房產是否就可以變為共有財產而避開稅收?一個家庭以幾個人為准?這些都是需要具體細則纔可以執行的。
三、裝修費扣除比例不能一刀切
政策:可以扣除的合理費用是指納稅人按照規定實際支付的住房裝修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手續費、公證費等費用。已購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5%;商品房及其他住房,最高扣除限額為房屋原值的10%。
探討:對裝修標准有10?15%的限制,但維修費,中介費,利息等合理費用沒有限制,有的說是民間借款,這些利息怎麼計算?免稅裝修費用的扣除比例上也有不合理的地方,比如新街口一套100平方米的房子價值是100萬元,江北同樣面積的房子可能只要30萬元,兩套房子花的裝修費可能都是10萬元,新街口的房子扣10萬、江北的扣3萬,這顯然對江北的房子不公平。
四、買賣變贈與,這種逃稅行為助長投機?
政策: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
探討:這是一個大『漏洞』。現在以贈與代替二手房買賣的數量很多,被贈與人只要繳4%的稅就可以了,其他的稅收一律免收,以後賣主轉讓給下家,依然可以通過『假贈與』的形式來買賣房子。即使他不再以贈與形式買賣,可按照政策,因為價格不明,只按1?3%的定額標准征收個人所得稅,這不是客觀助長了投機炒房行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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