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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國稅總局對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進一步明確。據了解,天津市有關部門還要據此制定相關的細則。
據了解,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的《關於個人住房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不是出臺新的政策,只是對原有規定的進一步完善和細化。《通知》要求各主管稅務機關按照『房地產稅收管理一體化』的要求,在房地產交易場所設置稅收征收窗口,個人轉讓住房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應與轉讓環節應繳納的營業稅、契稅、土地增值稅等稅收一並辦理。
據介紹,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是『個人所得稅法』的一項基本規定。1994年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規定,對『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應征收個人所得稅,其中所說的財產,包括房產、汽車等大宗財產。因此,個人轉讓住房取得的所得,從1994年起就應按『財產轉讓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1999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建設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個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一些特殊情況規定了優惠政策,但對個人轉讓住房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基本政策始終未變。
『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對個人轉讓房屋所得計稅時允許扣除房屋原值和合理費用,但規定不夠具體。此次發布的《通知》就區分不同類別房屋分別規定其原值,允許合理扣除按揭購房貸款利息和裝修費用等,使得現行政策更具有操作性,同時也減輕了納稅人稅負。新規定將從8月1日起執行。有關人士表示,本市有關部門還要根據《通知》制定本市的執行細則。如果細則未能及時出臺,那麼細則出臺後,將按照規定對轉讓住房的市民追征相關稅款。
《通知》同時規定,納稅人未提供完整、准確的房屋原值憑證,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稅務機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對其實行核定征稅,即按納稅人住房轉讓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應納個人所得稅額。具體比例由省級地方稅務局或者省級地方稅務局授權的地市級地方稅務局根據納稅人出售住房的所處區域、地理位置、建造時間、房屋類型、住房平均價格水平等因素,在住房轉讓收入1%-3%的幅度內確定。(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