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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後,沒有取得預售許可證的樓盤,開發商不僅不能以收取購房人預定款性質費用變相銷售,也不能以認訂、登記、選號等認購形式變相違規預售。這是日前建設部、發改委和工商總局聯合下發的《關於進一步整頓規范房地產交易秩序的通知》中明確的。
根據166號文件的相關規定,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非法預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認購(包括認訂、登記、選號等)、收取預定款性質費用等各種形式變相預售商品房。對房地產開發企業未取得預售許可證而非法預售或變相預售的,房地產管理部門應依法進行查處,責令其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的,要從嚴查處,直至取消開發企業資質。同時,對房地產企業發布虛假信息、炒賣房號、捂盤惜售、囤積房源等惡意炒作、哄抬房價,或者房地產企業縱容僱傭工作人員炒作房價,擾亂市場秩序的,房地產、發展改革(價格)、工商管理部門應按各自職責依法從嚴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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