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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新建商品住宅不辦理准許交付使用證、違規入住現象日益嚴重的問題,近日,天津市建委就加強商品住宅准許使用證的管理制度和審批程序發出通知。
2002年12月1日《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正式施行。在本市確立了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制度,為有效規范本市房地產開發市場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兩年,隨著本市房地產市場的快速發展,一些項目不辦理准許交付使用證,違規入住的現象時有發生,引起群眾不滿,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
為把《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真正落到實處,強化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工作的管理,市建委就加強新建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的管理制度和審批程序做出五條規定:
一、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建設的住宅商品房,必須在領取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住宅商品房准許交付使用證後,方可交付使用。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業主入住均被視為違規行為。市建委將責令整改,並根據法規進行相應的行政處罰,同時將處罰作為不良記錄記入企業信用檔案,情節嚴重的將采取降低資質等級或撤銷其開發資質等方式處理。
二、建立准入預審制度。房地產開發企業在項目銷售合同約定入住時間六十日前應當向准入證發證機關進行申請,該項目將被納入預審計劃安排。准入預審將每半月召開一次,安排在建設項目交付使用日期前45至50天進行。預審會將召集各配套部門及涉及准許交付的驗收管理部門對建設項目進行准入預審。預審將針對該項目配套及工程驗收進行綜合審查,對項目是否可以如期竣工進行測評,並協調解決部分影響工程按期竣工的問題。
三、房地產開發企業應在項目入住十五日前根據審批職責到市、區兩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正式申請辦證。發證機關對擬批准准入的開發建設項目在媒體進行為期七天的公示,公示結束時無群眾或相關管理部門提出異議,辦理發證手續。
四、各區建委及配套管理部門應積極配合開發企業完成供水、雨污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項配套及公建配套工程,屬項目區內的專項配套工程在工程竣工後,各專業經營服務單位應當在接到開發企業申請後七個工作日內完成驗收,並對具備配套條件的項目在三個工作日內出具配套證明。
五、建立信息溝通和通報機制。各部門應當根據項目施工和配套工程進度情況,審查項目入住條件,如項目不能按合同約定時間如期交付,市或區(縣)建設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房地產開發企業提前通知業主延期辦理入住手續,並通報各管理部門、專業配套部門協同把關,防止項目違規入住行為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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