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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部日前通報了全國城鎮廉租住房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截至2005年底,591個地級以上城市中,已經有221個城市實施了廉租住房制度,佔地級以上城市的75.9%。北京、上海、河北等地基本實現了對符合條件的最低收入家庭應保盡保。但部分地區對廉租住房制度建設重視不夠,70個地級以上城市沒有建立廉租住房制度。
今年年初,『2006年將以建設廉租房為重點』的傳言曾沸沸揚揚。而在不久前閉幕的全國兩會上,也有不少政協委員提議加大廉租房建設力度,以廉租房取代經濟適用房。建設部的這次通報,是否就是對上述呼聲的回應呢?
相對經濟適用房,廉租房具有很多優越性。一是覆蓋面大。與經濟適用房同樣的投入,可以解決更多困難家庭的住房問題。二是自然『拒絕』高收入者,使『審核難』問題迎刃而解。因為廉租房各方面的條件都比較差,有錢人一般不願意租住。再者,廉租房的流轉性強。經濟適用房一旦售出就成了私人財產,即使房主以後發財了,也還在繼續享受政府的優惠。而廉租房的所有權永遠屬於政府,低收入者致富後可能退租,從而讓更多的低收入者受惠。
今年全國兩會上有政協委員提出:『老百姓希望居者有其屋,都願有屬於自己的房子。』這就要看政府住房保障制度的目標以及保障能力。老百姓都『有屬於自己的房子』固然好,但政府有這樣的保障能力嗎?沒有。政府應該有這樣的責任嗎?不應該。事實上,沒有任何一個政府能做到這一點。依靠政府保障的『居者有其屋』應該理解為讓老百姓都『有房住』而不是『有房產』。
按照政策設計的初衷,廉租房和經濟適用房是分層次的,即廉租房的保障對象是最低收入家庭,而經濟適用房的保障對象是中低收入家庭。相比之下,最低收入家庭當然比中低收入家庭更需要幫助。作為政府,當然應該把對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保障放在優先的位置上。在很多最低收入家庭連『有房住』都還沒解決的情況下,卻讓一小部分低收入家庭『有房產』,肯定不合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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