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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通知,從4月1日起,我國將對現行消費稅的稅目、稅率及相關政策執行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最大規模的調整。
此次消費稅調整的政策導向是非常明確的,促進環保、促進節約、調節收入分配是主要目的。
不過,令人不解的是,本次新增的稅目中並沒有久為公眾詬病的高檔住房。對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回應了三條理由:一是『不在消費稅征稅范圍之列』,二是征管上存在難度,三是『考慮對相關產業和消費需求的影響,要符合宏觀經濟政策的總體要求』。但仔細考量,這些解釋值得商榷。
首先,要說『不在征稅范圍』,本次新增的稅目中沒幾個是屬於原定征收范圍的。1994年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稅暫行條例》中共列出11個稅目,根本沒有給高爾夫球、高檔手表、一次性筷子、實木地板等留出位置,而這顯然沒有妨礙政府對這些產品開征消費稅。
其次,說到檔次界定,區分中低檔手表和高檔手表也並不比區分住宅檔次容易。至於實際征收的難度,一次性筷子、手表、高爾夫球以及汽車等產品恐怕更令征管者棘手———因為目前稅務部門主要在產品生產環節征消費稅,廠商通常采取生產環節定低價、流通領域定高價的辦法避稅,而住宅通常由開發商直接銷售給個人,流通環節少,企業避稅漏稅的難度較大。對於征管者而言,對住宅征收消費稅並不比征收契稅、房產稅困難多少。
至於談到征稅對於消費需求的影響以及對宏觀經濟政策的契合程度,更找不到豁免高檔住宅的充分理由。一方面,住宅市場處於結構失衡狀態,高檔住宅供過於求而中低檔住宅供不應求。另一方面,高檔住宅的需求彈性其實並不大,只要消費稅稅率不是高得離譜,需求一般不會急劇下降。因此,對高檔住宅征收消費稅,最好的結果是優化住宅市場結構,最壞也不會導致高檔住宅市場崩盤。更為重要的是,《『十一五』規劃綱要》中明確提出『調整住房供應結構,重點發展普通商品住房和經濟適用住房,嚴格控制大戶型高檔商品房』。對高檔住宅征消費稅,無疑正是貫徹國家宏觀經濟政策的必要舉措。
政府對奢侈品征收消費稅,發揮稅收的杠杆調節作用,一是有利於抑制資源的過度消耗,二是增加財政收入以備轉移支付、平抑社會貧富差距。高檔住宅是典型的奢侈品。而大量建設高檔住宅,還佔據了土地等重要稀缺資源,擠壓了中低檔次住宅的供給。因此,對其征收消費稅既具有目的上的合理性,又有廣泛的社會認同基礎。即使高檔住宅不是征稅的首選,至少也不應該排在高檔手表之後。因此,此次消費稅重大調整,高檔住宅未列其中,著實令人費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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