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讀者:我是天津人,現在長沙工作。我與男朋友認識前分別在長沙購買了經濟適用房,都是以按揭的形式購買的,目前兩套房子還沒有拿到產權證。現在我們想要結婚,據說有關部門在下發房產證的時候,會查驗相關信息。我擔心我們兩人名下的這兩套經濟適用房,其中一套會以商品房價格出售給我們。不知道這種說法是否屬實?如果真有這個政策的話,我們應該怎麼辦?能不能在按揭情況下轉讓給父母(我父母是天津戶口)?
根據這位讀者所述情況,本報諮詢了天津法商律師事務所律師張樹德。張律師表示:依據《經濟房適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通過公示程序對經濟適用房的審查,主要是看申請人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時是否存在虛報個人申請材料的行為,只有被查實虛報了申請材料的,纔會被收回所購房屋,並且在2年內不准再申請。而根據這位讀者提供的情況,男女雙方在購買經濟適用房時都符合申請人的資格條件,雖現在要結婚組建一個新家庭,但這屬於情況變化,因此按理不應收回他們已經購買的房屋。如果當地確有這位讀者來信中所提到的規定,那麼則只能與具有購買經濟適用房資格的第三方進行變通,但轉讓給不在長沙居住的父母應該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