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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2日下午,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在北京召開,廣受關注的物權法草案將迎來全國人大的第四次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曾對物權法草案第三次審議稿進行審議,會後,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在歸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形成了物權法草案四審稿。
○進一步體現我國經濟制度的本質特征
○刪去關於會所的規定
○法律禁止轉讓的財產不能出質
○自然資源所有權仍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完善業主提起訴訟的有關規定
○留置動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不增加有關空域島嶼的規定
○刪去所有權人追回被盜被搶財物的規定
○擔保財產折價或者變賣應參考市場價格
○將國家投資企業改為國家出資企業
○對海域使用權作出規定
○對物權主體的規定不作改動
○城鎮集體所有權改由其他法律法規規定
○旅游娛樂等經營性用地出讓也應拍賣或招標
○增加規定物權的排他性性質
○對征收征用分別作出規定
○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自動續期
○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的規定暫不改動
○增加保護社會團體財產的規定
○允許土地承包經營權有條件抵押
○沒有規定不動產登記前必須公證
○對綠地道路及物業管理用房分別規定
○明確動產抵押的辦理部門
○不再恢復關於典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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