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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胡康生作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此前,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布,征求意見。記者了解到草案第四次審議稿充分吸收了民意,作出五大修改。
關於城市拆遷保障拆遷居住條件
對於城市拆遷居民而言,今後政府不僅要依法給予補償,還要對其居住條件負責。法制委員會建議草案中拆遷的條款應強調『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法律委員會建議將征收、征用分別作出規定,將拆遷包括在征收中。『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具體補償標准和辦法,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征收城市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給予合理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城市居民房屋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關於建築物所有權會所不再歸業主
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會所、車庫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建設單位等能夠證明其享有所有權外,屬於業主共有。』法律委員會研究認為,從實際情況看,提供健身、娛樂等服務的會所,絕大多數是作為獨立的房屋由開發商出售或者出租經營的,一般不作為建築物的附屬設施歸業主共有,草案關於『會所』的規定可以刪去,會所不再歸業主所有。修改後的物權法草案界定了小區道路的歸屬,規定:建築區劃內的道路,屬於業主共有,但屬於城鎮公共道路的除外。
關於物業糾紛個體業主能告物業
今後遇到仗勢欺人的物業公司,個體業主不用通過業主委員會就可提起訴訟。
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等行為,業主會議經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會議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對侵害業主共同權益的行為,對物業服務機構等違反合同發生的爭議,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或者佔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可以以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業主也可以以自己的名義提起訴訟、申請仲裁。』
關於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地到期自動延續
物權法草案此前的審議中,關於建築用地70年大限的條款著實引起不少人的擔心,草案三次審議稿規定,建築用地期滿前一年必須申請續期。法律委員會建議將這一條修改為:『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非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建設用地使用權人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在期間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出讓人應當同意。』『建設用地使用權續期後,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支付土地使用費。續期的期限、土地使用費支付的標准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關於擔保物權承包地可以抵押
草案三次審議稿第二百零六條規定,耕地和宅基地使用權不得抵押。法律委員會認為,承包地涉及農民的基本生活,如果不允許承包地抵押,農民一旦不能償還貸款,將失去承包地,從而引發嚴重的社會問題。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的,經發包方同意,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
今天上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對物權法草案進行第四次審議。據胡康生透露,草案還將根據審議意見進行修改後進入五審。
相關解讀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
農產品質量安全關系廣大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生命安全和新時期農業與農村經濟的健康發展。國務院提交議案,提請審議農產品質量安全法草案。草案對農產品的質量安全標准、產地、生產、包裝和標識、監督檢查、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受國務院委托,農業部部長杜青林對草案作了說明。
●審計法修正案草案
受國務院委托,審計署審計長李金華在就國務院首次提請審議的審計法修正案草案作說明時說,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建立和完善過程中,仍然有很多不規范甚至違法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法的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實際情況的需要,有必要進行修改,以完善審計監督制度,加大審計監督力度,進一步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他還就草案為健全審計監督體系、界定審計監督范圍、強化審計監督手段、完善審計監督機制所作的修改作了說明。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於2003年10月31日經第58屆聯合國大會審議通過。2003年12月10日,我國政府簽署了公約。這一公約將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批准這一公約,有利於我國開展國際合作,遣返外逃腐敗犯罪人員,追繳被非法轉移國外的資產,有利於我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腐敗預防和懲治體系。為此,國務院提交議案,提請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批准聯合國反腐敗公約。受國務院委托,外交部副部長武大偉就這一議案作了說明。他還就國務院提請審議批准中國和巴基斯坦引渡條約的議案作了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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