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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從2005年10月1日起,天津市對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土地增值稅。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而對居民個人擁有的別墅等非普通住宅,如果未住滿5年轉讓,則要征收土地增值稅。
據悉,為簡化征管,稅務機關采取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銷售的商品房,按照其取得的收入預征土地增值稅。銷售普通住宅的預征率為0.5%;非普通住宅及高檔寫字樓、公寓、別墅、度假村的預征率為1%。對居民個人擁有的普通住宅,在轉讓時免征土地增值稅。對轉讓非普通住宅,居住滿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滿3年未滿5年的,減半征收土地增值稅;居住未滿3年的,按規定計征土地增值稅。另外,對按照天津市統一標准建造出售的社會保障住房、低保解困房和經濟適用房並能提供證明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因國家建設需要而被政府征用的房地產,以及企業改制、兼並重組而有償轉讓的房地產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稅。(柴宴 賓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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