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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的土地違法行為也應予以立案
什麼樣的土地違法行為必須立案,其標准是什麼?國土資源部制定的《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准》日前出臺。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說,明確立案標准,是強化土地執法檢查、規范土地執法行為、依法維護土地管理秩序的基礎。因此,國土資源部根據相關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了該《標准》。
《標准》明確了非法轉讓土地、非法佔地、破壞耕地、非法批地四類行為的立案標准。非法轉讓土地的違法行為包括:未經批准,非法轉讓、出租、抵押以劃撥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建設的;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等。
非法佔地的違法行為包括:超過批准的數量佔用土地的;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等11項。
破壞耕地的違法行為包括:佔用耕地建窯、建墳,破壞種植條件的;未經批准,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拒不履行土地復墾義務的等共6項。
非法批地的違法行為包括:沒有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或者超過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的;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核准或者批准建設項目前,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擅自批准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或者辦理供地手續的;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而采用協議方式出讓的;在以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過程中,弄虛作假的;低於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對涉嫌違法使用的土地或者存在爭議的土地,已經接到舉報,或者正在調查,或者上級機關已經要求調查處理,仍予辦理、登記或頒發土地證書等17項。
此外,《標准》指出,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擅自同意減少、免除、緩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等違法行為也應予以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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