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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認定包括四個方面:首先是對申請人戶籍的認定。以申請人戶口簿記載為准,認定其戶籍所在區。其次是對家庭年收入的認定。申請人家庭收入按其被拆遷住房同戶籍家庭成員合並計算。申請人或家庭成員有工作單位的,年收入證明由所在單位出具;離退休人員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憑上一年銀行養老金領取單據證明其收入,未納入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由離退休金發放單位出具其年收入證明;凡不能提供工作單位收入證明的,由其所在街道辦事處比照居民申請城鎮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中收入核定方法開具證明。第三是關於拆遷補償安置費的認定。拆遷補償安置費以申請人與拆遷單位簽訂的《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為准。第四是對購買人是否在他處有住房的認定。即申請人本人或與其同戶籍家庭其他成員是否有承租或購買的住房(以《天津市公有住房租賃合同》或《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為准)。
申請購買須經7步程序:即告示、申請、受理、公示、審核、購買、權屬登記。
第一步,告示。即市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通過媒體逐批向社會公布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址、面積等情況以及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價格,區房管局會同區拆遷部門在拆遷現場或相關街道辦事處將經濟適用住房銷售政策及房源情況進行告示。
第二步,申請。即申請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的家庭可以由戶主或戶主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持以下要件及復印件(a4復印紙)向拆遷房屋坐落區房管局提出申請。所持要件包括本人身份證、家庭戶口簿、家庭上年收入證明、申請人與拆遷單位簽訂的《天津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拆遷協議』已交回房屋拆遷單位的,拆遷單位應向申請人提供『拆遷協議』復印件,並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字樣並加蓋拆遷單位公章。
第三步,受理。即區房管局受理申請,對要件原件進行審驗,並與相關復印件核對。經審核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填寫《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審核表》;對經審驗不符合條件的,將要件原件及復印件退回申請人,並向其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通知書》。
第四步,公示。區房管局要將經審驗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家庭人口、收入、住房等情況在拆遷現場或所在街道辦事處公示欄進行10天的公示。
第五步,審核。經公示,對申請人相關情況無異議的,由區房管局在《申請表》上簽署意見,向申請人開具《天津市定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證明》,將要件原件退還本人並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上注明『已申請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公示中有異議的,由區房管局會同有關部門在5日內進行核實。對核實不符合申請條件的,由區房管局出具《天津市不符合購買經濟適用房條件通知書》,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六步,購買。申請人自《購房證明》開具之日起6個月內,持該證明、本人身份證及復印件到經濟適用住房銷售單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購房證明》只限本人使用,購買人姓名須與本人所持《購房證明》中申請人姓名相一致,對不一致的,銷售單位有權拒絕向其出售住房。銷售單位與符合規定的購房人簽訂《天津市經濟適用住房買賣合同》後,收回購房人所持《購房證明》並留存備查。
第七步為權屬登記。居民購買經濟適用住房後,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權屬登記。在辦理權屬登記時,登記部門應與網上銷售明細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予以辦理權屬登記,並注明『經濟適用住房』字樣和准許轉讓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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