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以前繳納契稅越遲越好,新政後越早越好,可想繳納能那麼順利嗎?』5月30日,建設部、國家稅務總局、財政部聯合下發通知,明確規定個人購房日期以產權證或契稅完稅證明上的時間為准,結束了長達半月之久的爭論,但又引發了一個關於契稅繳納時間的新擔懮。
據千萬家房產的經紀人反映,這兩天有很多客戶抱怨,盡管國家契稅管理規定簽訂商品房購房合同10天後就可繳納契稅,但現實中卻有一個不成文的操作,房地局實際是在辦理產權過戶時纔收契稅。
新政出臺以前,繳納契稅的時間對於老百姓來說當然是越晚越好。房地局在操作中也就默認了要在辦理產權證時纔征收契稅的做法。但新政出臺後,特別是營業稅征收的起算日確定為契稅完稅證或產權證上注明的時間後,購房者繳納契稅當然是越早越好,因為即使不是投機,也保不准哪天會有出售房子的計劃產生。
據了解,北京多數項目在業主入住兩年左右纔可能把房產證辦理下來。如果按照以前的操作,辦理房產證的時候去繳納契稅,北京的購房者想出售自己購買的住宅產品,就必須是其入住4年以後了。
為此,業內人士提出了自己的兩點擔懮:其一,那些早已購買了商品房的買房人遲遲沒有拿到產權證,契稅又早早由開發商代收了,買房人是否有權利要求開發商退回代收款?其二,老百姓現在要早點繳納契稅,而房地局收繳契稅的操作流程是否需要根據新形勢進行調整,也將是擺在政府部門面前的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