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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1日,上海市財政局等四部門聯合出臺關於5月11日國家七部委出臺的房產政策的實施細則,其中規定了普通住房標准和房屋購買時間的確定,並增加了契稅的調整,即凡在2005年6月1日後購買非普通住房的按3%稅率征收契稅,以及售後公房和農民安置房首次轉讓的優惠政策不變等。
通知指出,個人出售住房應繳納的營業稅按國稅發[2005]89號文第三條的有關規定執行,即2005年6月1日後,個人將購買不足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的,應全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符合上海市公布的普通住房標准的住房對外銷售,應持該住房的坐落、容積率、房屋面積、成交價格等證明材料及地方稅務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向地方稅務部門申請辦理免征營業稅手續;個人將購買超過2年(含2年)的住房對外銷售不能提供屬於普通住房的證明材料或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關營業稅政策,即按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後的差額征收營業稅。
據悉,通知規定凡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為可以享受優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住宅小區建築容積率在1.0以上;單套建築面積在140平方米以下;實際成交價格,低於同級別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價格1.44倍以下,坐落在內環線以內的低於17500元/平方米,內環與外環之間的低於10000元/平方米,外環線以外的低於7000元/平方米。上述標准自2005年6月1日起執行。以後由市政府每半年公布一次。
關於房屋購買時間的確定,通知指出: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購買新建商品住房的,以購房人取得的產權證或房屋交接書上記載的時間按孰先原則確定;凡在2005年5月31日前購買存量商品住房的,以購房人取得的產權證上記載的時間確定;凡在2005年6月1日後購買商品住房的,以購房人取得的產權證或契稅清算後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記載的時間確定。
而和中央七部委出臺的房產稅收政策不同的地方是,上海市增加了契稅方面的調整:凡在2005年6月1日後購買非普通住房的,按3%稅率征收契稅;凡個人在2005年5月31日前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發票尚未繳納契稅的,仍可按3%稅率減半征收,但必須在2005年7月31日前繳清。
另外,通知還提到了售後公房和農民安置房首次轉讓的優惠政策,即上海市城鎮居民按房改政策購買的售後公房,首次轉讓時仍按原稅收優惠政策執行;對上海市農村按『三個集中』原則分配給農民居住的房屋,首次轉讓時比照售後公房處理。
最後,通知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上海市對所有的房地產交易稅收征收實行『一條龍』管理,對受理房產權屬交易涉及的各類稅收的征收和代開發票窗口進行整合,減少環節,方便納稅人,實現從申報納稅到征收開票的全過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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