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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點擊: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取得依法由夫妻雙方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范圍為《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婚姻法》第19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婚姻法》第17條所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范圍為,即,『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得,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受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婚姻法第18條第3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這樣一來,幾乎兩人婚後的所有財產都應該視為共同財產,在離婚的時候進行平均分割。如果兩人收入差異不大,如此平分也沒有多大的問題,但如果兩人的收入差異過大,這樣的分割就非常容易產生糾紛。
避免糾紛的一大武器:財產約定
所謂親兄弟明算賬,何況是夫妻呢?如果你估計未來婚姻一旦出現裂痕,而財產方面的糾紛無法避免,或者你根本不想在離婚時與對方就財產的問題糾纏不清,簡單的方法只有一個,進行財產約定。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
沒有約定時的出路——分割
如果沒有約定,夫妻任何一方又不願意對財產讓步,那麼只有進行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先將夫妻共同財產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割出來,夫妻如對共同財產有約定,按約定處理,但約定必須合法;沒有約定的,可根據共同財產實際狀況,結婚時間的長短,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以及財產的來源、數量等,合理分割。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事前沒有約定的前提下,仍然有一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范圍。
個人婚前財產。過去規定生活資料經過4年、房屋和其他生產資料經過8年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這個規定已經過時了,新的婚姻法司法解釋否定了1993年司法解釋,個人財產不因婚姻延續轉化為共有財產,婚前的財產永遠是個人財產。
婚後一方因工傷事故、交通事故、侵權損害等取得的醫療費、賠償費,離婚時不宜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這部分費用與特定的人身有密切聯系,只能歸身體殘疾或受到損害的人單獨佔有。
夫妻各自因榮譽得到的獎品、獎金視為個人特有的財產。這類獎金是因個人榮譽取得的,有著特定的人身性質,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值得提醒的是,《婚姻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也就是說,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都屬夫妻雙方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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