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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最關鍵的環節就是夫妻共同財產和夫妻一方財產的認定,那麼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除了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及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一方婚前的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都為一方財產。
去年頒布的《婚姻法解釋二》進一步明確了,『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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