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感情都不在了,要錢還有什麼意義?』一旦面臨離婚,許多現代人都會瀟灑地發一聲感慨,收拾幾件衣服就衝出家門。可是,在這個經濟壓力日益沈重的年代,你是否能在告別一段婚姻的同時,也開始自己的第二次『白手起家』?
如果你的答案是不能,你就不得不狠下心來面對夫妻之間的財產分割問題。
近年來,隨著上海房地產市場的迅猛發展,夫妻離婚時的財產分割問題也起了很大的變化,房產開始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而按揭購房行為的普遍化、單位承租房屋的產權化、政策動拆遷的貨幣化都使得房產分割越來越顯得復雜,於是纔有各式各樣的離婚案例在房產問題上產生各式各樣的糾紛。記者拜訪了上海市中和律師事務所,並就一些典型案例采訪了律師駱美玲。
案例一:婚後父母贈與財產如何分割
案情簡介:2001年王晴與小張結婚。2003年,王晴夫婦因購置房屋缺少資金,接受了王晴父母的資助款10萬元。後因小張有了外遇,王晴決定與他離婚。但他們就房屋的分割產生了分歧。小張認為應將房屋折價後,由兩人平分;王晴認為其父母資助的10萬元房款必須扣除後,再平分。
律師解讀:從王晴的情況看,其父母為他倆購置房屋出資是在他倆結婚後,且當時沒有明確表示這10萬元購房款是贈與給王晴的。因此,這10萬元應視為王晴和小張的共同財產。可見,王晴的觀點沒有依據。當然,有一個前提是例外,如果王晴能收集到李某有外遇的證據,證明他對婚姻的破裂有過錯,那麼,王晴作為無過錯的女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是可以享受優待的。
法律條款:根據《婚姻法》第17、18條的規定,夫妻關系存繼期間因贈與所得的財產,只要贈與合同中沒有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所有,便應歸夫妻共同所有,而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2》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提醒:在婚姻生活中,很多財產上的問題,比如贈與等在夫妻感情面前都顯得有些微不足道,很多夫妻怕談這些問題『傷了和氣』,孰不知,一旦婚姻破裂,這些曾經無視的『小問題』纔真正『傷了和氣』。理智一些的夫妻,在財產問題上,還是提前達成『紙面』說明,纔能真正做到『分手以後也是朋友』的融洽關系。
案例二:妻子該不該分得一半房產
案情簡介:前年孫先生買了一套45萬元的商品房,其中貸款25萬元,產權登記的是孫先生一個人的名字。去年3月他結婚了,婚後並沒有和妻子進行任何的書面財產約定,收入仍然是各管各的,而房貸一直都是用孫先生的工資在還。但最近兩人鬧起了離婚,妻子說房子是共同財產,婚後漲價部分應當屬於雙方投資所得,她應享有一半份額,而孫先生則認為房子應該屬於自己的個人財產,妻子根本沒有權利分。
律師解讀:根據上海市高院有關精神,夫妻一方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證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然視為個人財產,同樣的按揭貸款也為其個人債務。因此,該房屋應當屬於孫先生的個人財產,其銀行還貸應當屬於個人債務,而房價的上漲基於這一基礎也應當屬於孫先生個人所有。但是如果孫先生無法證明雙方之間的財產有所約定的話,那麼配偶就被視為參與了貸款的清償,盡管不改變個人財產的性質,孫先生卻應該歸還妻子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數額中的一半。
適用條款:根據《婚姻法》,婚後夫妻雙方的收入包括工資(除雙方有約定外),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如果孫先生無法提供有效證據證明進行過財產約定的,那麼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還貸。
案例三:婚前父母贈與如何認定?
案情簡介:張明是蘇州一家外資企業的老總。他和妻子劉娟過去是大學同學。畢業時,劉娟看到上海的房價不斷上漲,就主張提前購房,於是,在還沒有結婚的前提下,張明家裡拿出100000元贊助了全部首付款。由於當時感情融洽,張明同時把劉娟的名字也登記在了房產證上。三年來,房價已經翻了一倍。今年,由於張明常年在外,劉娟有了外遇,張明憤怒之下提出離婚,但劉娟提出應該分得一半房產,張明則認為應該扣除當年自己支付的首付款,但由於當時劉娟前去付款,付款憑證上是劉娟的名字,房產證上也是兩個人的名字,因此沒有任何證據。
律師解讀:剛接到案例的時候我們有些一籌莫展,因為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而付款憑證上是劉娟一個人的名字。如果誰主張誰舉證我的當事人沒有任何證據。但後來事情有了轉機,由於看不慣女兒的行為,劉娟父母主動寫了一份證明,證明當時房屋的首付款是張明所付。於是法官提出,由劉娟舉證當時這筆錢是共同出資,並指明其100000元的出處。劉娟無法舉證,案例最終得到了調解。
根據上海市高院的相關精神,如果房產證上登記的是兩個人的名字,即使該房產是婚前所買,也可認為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候按共同財產的分割原則進行處理。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乾問題的解釋2》第22條規定: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因此應該將目前的房價扣除掉張明的100000元以後再進行分割。如果房產還有按揭貸款,則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評估的房產價值,將贈與款、按揭款扣除之後,支付給另一方一半款項。
提醒:這種案例在目前非常普遍,要避免這種矛盾,有兩條途徑可供市民選擇。一是在結婚後,把夫妻雙方的名字均寫到房產證上,這樣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財產。萬一離婚,雙方可以平分房屋,包括平分房屋的增值收益。房產證上增加名字,雙方到交易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即可。另一條途徑是結婚前,雙方對房屋做個婚前個人財產公證,明確房屋歸某一方所有,因房屋發生的債務、收益與另一方無關。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