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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買了一套期房?交給開發商20%的首付和1萬元風險金,開發商承諾能辦理貸款,可後來銀行卻讓我交40%的首付纔批准。我提出退房,可開發商說如果退房,1萬元的定金就不退了。』
李女士在豐臺區南四環外買了一套期房,可她現在是左右為難,交錢有困難,不交錢又不給退定金。
購房者
首付突漲一倍退房不退定金
去年12月,李女士買了一套房。當時交了1萬元的定金和20%首付共77000多元。李女士稱,當時業務員承諾交20%的首付,銀行肯定能貸款。可今年3月初開發商通知她:銀行沒有批准她的貸款申請,要她再交20%的首付纔行。『考慮到再交錢有些困難,我就提出退房。可開發商說如果退房1萬元的定金就不退了,合同上有規定。』
『可合同上寫的是如果因為我的原因導致退房,定金不退。可當時交錢時業務員說肯定能貸款,辦不下來的情況壓根沒提,而且還是交了錢纔讓我簽的合同,雖然我沒仔細看合同,但因為貸款沒批導致我退房不是我的原因。早知道開發商這樣我當時會考慮清楚。』李女士對記者說,『所有這些都是開發商請律師代辦的,為什麼沒批我也不知道。現在我是左右為難,交錢有困難。不交錢又不給退定金。』
售樓處
正跟銀行申請其他不願透露
記者看到李女士簽的合同補充協議中第一條第四項的第一小點寫道:如因買受人原因導致退房,買受人所付定金,出賣人將不予返還。合同最後還規定,如果本合同與《商品買賣合同》不一致,應以補充協議為准,該合同同樣具有法律效力。
記者電話聯系到該房產售樓處關女士,她表示:此事她們正在向銀行申請,跟其他人沒關系。至於為什麼不退定金以及當初為什麼承諾能夠貸款,她不願透露。該房產負責辦理業主貸款的吳律師表示:她只負責辦理貸款,至於消費者和開發商之間的細節她不參與。
說法
銀行:不是所有的住房貸款都批
據某銀行信貸部的李先生表示:銀行給業主辦理住房貸款,最低要有20%的首付。而且銀行會對每個客戶進行電話調查或者見面,這樣會減低貸款風險。然後再根據開發商律師提供的材料進行審核決定,這與申請人的收入、學歷、年齡、單位、還款能力等都有關系,有的人會多交錢,有的可能根本不批。作出決定後銀行只跟開發商的律師聯系,不會和業主單獨聯系。
律師:解除合同,定金應該退
北京中同律師事務所的顧新華律師表示:如果消費者按照開發商和銀行的要求交齊了材料並且是真實的,而且合同上寫的是20%的首付款6萬多元不是40%,貸款不批不是消費者的原因。合同上也沒有貸款不批導致退房的明確規定,所以解除合同定金應該退。
同時他還建議消費者在買房時,一定要看好合同,同時可以在簽合同之前在補充協議上寫明,如因貸款不批導致退房的,買受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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