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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業主不按期還款多敗訴
2001年3月,趙先生向某銀行海淀支行貸款購買了一套房子。《借款合同》約定,如果趙先生連續6個月不還錢,則銀行有權解除合同並提前收回本息,某房地產公司承擔連帶責任。
自2003年5月到2004年2月底,趙先生連續10個月沒有還款,某銀行海淀支行遂將趙先生和房地產公司告到法院。趙先生經法院公告傳喚,沒有到庭應訴。
日前,海淀法院作出判決,雙方解除借款合同。趙先生除須歸還銀行借款本金55萬餘元、利息及逾期還款利息2.4萬餘元外,還要負擔訴訟費1萬元、保全費及公告費等共5000餘元。
法官說法
依法簽訂的合同沒履行,這一場官司讓趙先生多付出了1.5萬元。
去年有不少業主因不按期還款而被銀行訴到法院。有的業主是對小區規劃不滿意,有的是失去了還款能力,但不管什麼原因,最後業主都敗訴了,因為合同約定很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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