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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幾年來,各地房價接連攀昇,使得置業這個概念離低收入者越來越遠。為緩解低收入者住房緊張的問題,政府重申經濟適用房的重要性。一時間,各地開發商蜂擁而至,修建出一大批經濟適用房。
經濟適用房的故事由此開始。好政策的發展往往是出人意料的,當福利和盈利被放到了一個層面上時,中間受損失的往往是購買者。
在北京從事房屋調研工作的趙文彬先生近日告訴記者:『經濟適用房政策是好的,但開發商們的動機不純使經濟適用房陷阱重重。』
開發商做局買房人中套
2004年11月,家住海口的張慧女士給記者打來電話,訴說了她在買房過程中遇到這麼一件事情:2003年底,她在海口市某小區看中了一套80平米左右的新房,房子坐北朝南,戶型、小區環境都不錯,交通也很方便。售房小姐還告訴她,這小區附近有很多老房子,都是進了市政拆遷規劃的,這裡以後增值潛力很大。開發商也是因為這個原因纔在這裡選址修房的。張女士覺得有增值潛力,就掏錢把這房子買下,簡單裝修之後,准備賣出去。
但煩惱也圍繞著這房子發生了。7個月後,附近的一些老房子的確開始拆遷了,張女士忙把廣告打了出去,買家很快找上了門。一切都進行得很順利,2萬元的利潤也眼看著就要到手了,但當她去當地房管局辦理過戶手續的時候,卻被告知她所擁有的這套中戶型房屋是經濟適用房。根據建設部《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她的住房在五年內都不可以出售。即使是五年後出售時,也必須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與經濟適用住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
這下子把張女士搞蒙了,在和開發商簽訂的購房合同上,房屋性質一欄明明寫著『商住』兩個字。在她已經取得的國土證當中,也沒有任何關於經濟適用房的字樣,房屋購買價按也是正常的市場價。怎麼到最後,她的商品房就變成了經濟適用房了呢?
女士的事情一經披露,該小區50多名業主聯合起來給房管局寫了一封投訴信,指責小區開發商把經濟適用房當商品房賣,蓄意蒙騙購房者牟取巨額不正當利潤。而開發商卻指著合同上"根據海房辦(1994)57號文件的建房精神,在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這句話,說:『這句話涵蓋的文件精神就已經說明了我們銷售的房子的性質。』
海房辦(1994)57號文件的確是關於經濟適用房建房精神的。但是單憑這麼一句不清不楚的話,怎麼能讓購房者正確判斷這個房子到底是商品房還是經濟適用房呢?最後,當地房管局判定開發商欺騙消費者,勒令開發商退還經濟適用房最高限價和業主真實購買價格之間的差價。
現在,張女士更關注的是她所受到的損失該怎麼彌補。但從目前狀況看來,即使政府主管部門強制要求開發商返還差價,但開發商如果沒有能力償還,或者這筆錢已被用在別處,這個問題的解決就變得遙遙無期了。
以補充協議引人上鉤
重慶有一處經濟適用房項目,雖然同樣是運用經濟適用房進行欺詐,但手段卻要高明和隱蔽得多。
王先生是一位銀行工作人員。2003年底,他被重慶市沙坪壩區的某小區打出的『好房亮著賣,1800-2000元/平方米』的住房銷售廣告吸引,買下了這裡的一套兩室一廳的住宅。
他曾算過這麼一筆賬:他看上的房子是80平方米的,售價在1860元/平方米,而當時重慶的房價是2542元/平方米,一套房子下來,一共節約資金54560元。而且這個小區地段、環境都不錯,還有正規的物業公司入駐,怎麼看都是合算的買賣。
但當王先生簽訂購房合同時,卻發現購房合同和補充協議文本上土地的規劃用途欄填寫的是經濟適用房。為此,王先生曾3次找到開發商詢問這一事宜,開發商也明確告訴他這個小區的房子就是經濟適用房,但在房屋銷售完後,開發商會改變土地劃撥性質為購房者提供一個實質上的商品房。在隨後簽訂的第一份補充協議中,開發商也明確寫道:將在2005年3月30日之前為業主辦理出讓性質的國土證,除工本費外,業主不承擔任何費用。
然而,到了王先生領取鑰匙的時候,事情卻發生了戲劇性的變化。開發商要求王先生在入住前簽定第二份補充協議,不然不給王先生鑰匙。而這一份協議內容卻與第一份補充協議的內容完全背道而馳,它上面寫道:不再為業主辦理土地性質變更,如果選擇自行辦理,一切費用由業主承擔。並且宣稱,此協議與主合同及附件有衝突之處,以前者為准。這就意味著開發商完全推翻了與業主簽定的第一份補充協議。
至此為止,開發商完全由『改變土地劃撥性質為轉向出讓性質,為購房者提供一個實質上的商品房』這一協議中抽身退出。而王先生用1860元/平方米的價錢買來了只值1530元/平方米的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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